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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必要性解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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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11: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交强险车险知识方面其实还有一点,几乎所有新车友都没有在意的,就是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很多新车友都会认为投保交强险就是新车上路前必须要走的一个步骤,其实不然,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交强险的必要性吧。

交强险的诞生

20045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328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71日起实施。

20077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交通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汽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投保方面和汽车保险哪家最好没有太大关联。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有效的赔偿。

交强险的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汽车保险哪家最好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此外,汽车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的社会管理能力

另外,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更多有关的车险知识以后也会继续更新,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网友们,也希望大家多多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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